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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4-02-07
有關新加坡將加強取締電子煙,旅客經陸海空關卡攜帶電 子煙入境將處以罰款,請貴校協助宣導周知,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2年12月27日臺教綜(五)字第1120127052號函轉
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112年12月20日星經字第1120120042
號函(如附件)副本辦理。
二、該組來文說明,新加坡衛生部與其他政府單位已強化境內
電子煙管理措施,包括於海陸空關卡加強檢查,強化網路
銷售、廣告之監測與取締,並於公共場所加強取締使用、
擁有電子煙者。
三、另我國「菸害防制法」自本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已將電子
煙歸類於類菸品全面禁止、將加熱菸列為指定菸品加強管
制,並依該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
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未經衛生福利部審查通過之指
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另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網站資料顯示,截至本年12月11日止尚無指定菸品通過審
查。
四、因寒假將屆且連假期間旅遊頻繁,請適時提醒貴校教職員
工生如前往新加坡,應遵循當地之電子煙管制法令,並廣
為宣導出國返臺時,勿將類菸品、指定菸品攜帶入境,以
符「菸害防制法」規範。
五、有關類菸品、指定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
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
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
/topic/2020health),以及「健康九九」網站
(https://gov.tw/q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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