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
條:
(一)第1項規定: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
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
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
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二)第3項規定: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本部得
視情形展延教練(裁判)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
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之。
二、受疫情嚴重情形不穩定因素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於112年5月1日始宣布解編,在111年及112年未解封期間,
許多持有教練(裁判)證照者因特定體育團體開設課程規
劃之不確定性或宣傳不足,未能於111年、112年完成每年
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致無法依規定展延證照效期,影
響持證者權益。
三、為確保前揭人員權益,凡其證照在效期內,其中111年、
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之限制,餘仍應每
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並於效期屆滿前累計達48小
時。
四、檢送本次公告1份,請轉知所屬及相關機構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