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國民小學部
學生服裝儀容規範
*中華民國110年03月23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壹、依據:
(一)本設置要點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6 條之規定
(二) 110 年 1 月 13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00113265 號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訂定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設置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劃
並推動本校學生服裝儀容工作。
貳、目的:
為使學生生活規範符合學校學習環境,營造友善健康校園,特設置本委員會,廣納學生、家長、教師及行政代表意見,共同研討服裝儀容穿著,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民主之校園文化,並作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依據。
參、委員會組織及任務
一、 委員會的組織: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委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校長、學務主任、總務主任、教務主任、生教組長,校長為召
集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
(二) 教師代表:國小部學年主任擔任,共三人
(三) 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薦一人
(四) 學生代表:國小部學生選舉產生,共二人。
(五) 必要時得邀請與議程有關之人員列席會議。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其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其他人者,由主任委員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本會委員有不具性別平等意識之言行經查證屬實,且經溝通仍未改善者,予以解聘。
二、委員會任務: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
議。
(五)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肆、實施方式
一、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會之
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
次。
三、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合宜之校服。天氣寒冷時,
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外可加穿保暖衣物。
四、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
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伍、服裝儀容規範:
一、服裝規範:
(一)校內外服儀穿著須符合規定,制服與運動服不可混穿。
(二)男生之褲子與制服(不論冬、夏制服)須配有『慈濟校徽』字樣之腰帶,校
服上衣外套需有繡學號六碼;男生制服褲長及女生制服裙長度須過膝。
(三)穿著學校褲、裙時,底褲不外露、不捲褲管與褲頭,制服須將所有扣子扣上。
扣子掉落一律需補上。
(四)書包:以學校規定樣式為準,飾品不可遮蓋或損壞校徽與反光條等安全設備。
(五)鞋子: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穿著拖鞋、涼鞋或打赤腳。皮鞋以全黑色,樣式樸素,女生皮鞋需有鞋帶;
運動鞋以黑色、藍色、白色為主色(占三分之二以上)。
(六)襪子:一律穿著有校徽的襪子,冬季白色褲襪除外。
(七)領結:褪色或褶皺無法燙平,需更換新的,穿著制服需配戴。
(八)髮飾:女生需配戴學校規定之髮飾。
(九)換季期間,實施彈性服裝,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於體育課當
天彈性選擇穿著短袖長褲運動服;上放學進出校門仍可依當天彈性運動服穿著
或制服進出。
(十)天氣寒冷學生可以加穿保暖衣物,惟最外層需為學校服裝;若學校服裝仍不足
以禦寒,要加穿其他外套,需先穿上校服及校服外套才可加穿其他衣物。
(十一) 下雨等因素穿著涼鞋或其他服裝到校,進入教室後要盡速換回原來的
鞋子及校服。
二、儀容規範:
(一)頭髮:以自然為原則,不染(黑色除外)、不燙、不怪異,不抹油或髮蠟,定
期理髮,養成衛生習慣。
(二)指甲:平時需定期修剪,隨時保持乾淨,不得塗抹透明及任何顏色指甲油。
(三)不得刺青、繪青。
(四)不得配戴耳環、耳棒、唇環、舌環及具危險性飾物。
(五)眼鏡:禁止配帶瞳孔放大片、有色鏡片(醫療需求除外),以素色框為主。
陸、獎勵與輔導管教:
一、本校教職員工均有糾正輔導學生服儀之責任。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
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
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如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
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要徵求家長同意或簽名)及靜坐反
省(每天不超過兩小時)。
二、兒童朝會實施服裝儀容檢查外,另採不定時方式辦理,不符規定則
依每人每項累計扣該班禮貌秩序競賽分數。
三、獎勵:班級服儀併入學校生活競賽辦法中之禮貌秩序項目實施獎勵。
柒、本服裝儀容規範經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討論及校務會議確定,呈校長核准後公
告實施,其修訂時亦同。